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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6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海烁宏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烁宏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华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6529号原告:上海烁宏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林贤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项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承祖,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华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园路闻钟苑12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林景平。原告上海烁宏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烁宏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烁宏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烁宏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上海烁宏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卞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