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侯居飞、甄小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居飞,甄小强,李惠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异115号异议人(案外人)侯居飞,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邢台市泉南西大街与滨江路交叉口。申请执行人甄小强,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被执行人李惠洁,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三教盛世华庭松涛园4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立芬,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侯居飞不服(2017)冀0503执841号执行裁定书请求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6年12月16日,异议人向开发商购买编号为58号储藏间一间,面积为6.49平方米,单价2200元/平方米总价为14278元,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向开发商补缴了增加面积和地下室储藏间(编号58号)款项合计14278元。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房产予以查封没有法律依据,请求解除对林泰简筑1号楼地下储藏间58号房产的查封,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原告甄小强与被告李惠洁、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冀0503执8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邢台市区林泰简筑一号楼的储藏间号。异议人为支持其异议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内部商品房认购协议》、交款证明证据。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内部商品房认购协议》、已交付购房款证明,本院予以采纳,异议人侯居飞与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该房产认购协议在先,本院查封在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排除执行的情形。因此,异议人侯居飞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7)冀0503执8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林泰简筑一号楼58号储藏间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郭连军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仕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