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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赵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赵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0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骆栋,行长。被执行人赵立军,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街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申请执行赵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赵立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贷款本金52548.44元及利息4785.59元(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继续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被执行人赵立军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赵立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立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0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