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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重庆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61600504。法定代表人:李勇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建国,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椿芳,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重庆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7区4号楼A3-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3000015682。法定代表人:何俊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依据(2016)渝0243民初40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重庆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72915.5元;并以1172915.5为基数,从2015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073.5元、执行费141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1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