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庞旺、王耀祖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旺,王耀祖,胡明,肖志民,陈耀燃,王磊,于川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635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旺,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耀祖,男,1997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明,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志民,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江西省赣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耀燃,曾用名陈耀然,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同年8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磊,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同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于川川,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志民、庞旺、陈耀燃、王耀祖、胡明、王磊、于川川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浙0604刑初5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庞旺、王耀祖、胡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旺、胡明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肖志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其下线在微博上发布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至脱离闲鱼平台监管的微博私信上,并发送钓鱼链接的形式实施诈骗,骗得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玉兰花园上网购物的被害人吴某1人民币3270元。2、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肖志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其下线在微博上发布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至脱离闲鱼二手平台监管的微博私信上,并发送钓鱼链接的形式实施诈骗,骗得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上网购物的被害人戴某1人民币1800元。3、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肖志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其下线在微博上发布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至脱离闲鱼二手平台监管的微博私信上,并发送钓鱼链接的形式实施诈骗,骗得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上网购物的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700元。4、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肖志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其下线在微博上发布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至脱离闲鱼二手平台监管的微博私信上,并发送钓鱼链接的形式实施诈骗,骗得山东省文登市上网购物的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2000元。5、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庞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志民通过在网上二手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至脱离二手平台监管的聊天工具上,并发送钓鱼链接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得在四川省峨眉山市上网购物的余某人民币12527元。6、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陈耀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志民等人,通过在聊天工具上面发布虚假消息,待与被害人商定价格后,以发送钓鱼链接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得在湖北省武汉市上网购物的徐某人民币1000元。7、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耀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肖志民等人,通过在聊天工具上面发布虚假消息,待与被害人商定价格后,以发送钓鱼链接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得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网购物的张某2人民币2200元。8、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耀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苏某(另案处理)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扫码软件分两次获取在湖南省怀化市上网过程中的杨某1支付宝内人民币996元。9、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耀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乐刷等扫码软件获取在山西省阳城县上网过程中的乔某支付宝内人民币98元。10、2017年1月3日,被告人王耀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乐刷等扫码软件获取在江西省婺源县上网过程中的庄某支付宝内人民币1999.1元。11、2017年1月4日,被告人王耀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乐刷等扫码软件获取在山西省吕梁市上网过程中的王某2支付宝内人民币220.47元。12、2017年1月4日,被告人王耀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乐刷等扫码软件获取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上网过程中的杨某2支付宝内人民币887.93元。13、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王耀祖、胡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秒单侠等扫码软件获取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上网过程中的赵某支付宝内人民币600元。14、2017年1月8日,被告人王耀祖、胡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秒单侠等扫码软件获取在天津市蓟州区上网过程中柳某支付宝内人民币2799元。15、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王耀祖、胡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秒单侠等扫码软件获取在河北省承德市大学城上网过程中的计某支付宝内人民币500元。16、2017年1月7日,被告人王耀祖、胡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秒单侠等扫码软件获取在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区上网过程中的梅某支付宝内人民币500元。17、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胡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扫码软件获取在福建省泉州市上网过程中的吴某2支付宝内人民币999元。18、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胡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扫码软件获取在山东省日照市上网过程中孔某支付宝内人民币989元。19、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胡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扫码软件获取在江苏省无锡市执业技术学院上网过程中的解某支付宝内人民币687元。20、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耀祖、胡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刷单返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支付码,后利用扫码软件获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后旗上网过程中的韩某支付宝内人民币492元。21、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于川川、张某4(另案处理)通过在网上二手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至脱离二手平台监管的聊天工具上,并发送钓鱼链接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得在河南省郑州市上网购物的刘某人民币5500元。22、2017年1月8日,被告人于川川、张某4(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在网上二手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至脱离二手平台监管的聊天工具上,并发送钓鱼链接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得在辽宁省辽阳县上网购物的张某3人民币9800元。23、2017年1月8日,被告人于川川、张某4(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在网上二手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至脱离二手平台监管的聊天工具上,并发送钓鱼链接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得在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上网购物的邢某人民币800元。24、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于川川、张某4(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在网上二手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至脱离二手平台监管的聊天工具上,并发送钓鱼链接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得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上网购物的查某人民币5000元。25、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于川川、张某4(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在网上二手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至脱离二手平台监管的聊天工具上,并发送钓鱼链接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得在广东省中山市上网购物的周某人民币550元。综上,被告人肖志民诈骗作案7次,价值人民币24497元;被告人庞旺诈骗作案1次,价值人民币12527元;被告人陈耀燃诈骗作案2次,价值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王耀祖诈骗作案10次,价值人民币9092.50元;被告人胡明诈骗作案8次,价值人民币7566元;被告人王磊诈骗作案1次,价值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于川川诈骗作案5次,价值人民币2165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肖志民处扣押戴某2牌笔录本电脑一台、居民身份证八张(含肖志民本人一张)、银行卡十五张、手机六只;从陈耀燃处扣押台式电脑一台、无线路由器一只、联想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sanshen牌平板电脑一台、银色笔记本电脑一台、身份证三张、银行卡七张、手机卡一张、苹果5S手机一只、现金2000元;从被告人王耀祖处扣押无线路由器一只、苹果6P手机一只、银行卡三张、黑色电脑主机一台;从被告人胡明处扣押白色苹果5手机一只、金色苹果6P手机一只;从被告人王磊处扣押苹果笔录本电脑一台、三星笔录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三星手机一只、银行卡二张;从被告人于川川处扣押金色苹果6S手机一只、银行卡一张。还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耀燃家属代陈耀燃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王磊家属代王磊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于川川家属代于川川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6150元,被告人胡明家属代胡明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7566元,被告人王耀祖家属代王耀祖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4201.5元,被告人肖志民家属代肖志民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21297元。原判确认了相应的证据。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肖志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庞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陈耀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被告人王耀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被告人胡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王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七)被告人于川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八)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作案工具被告人肖志民的戴某2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六只、被告人陈耀燃的联想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王耀祖的无线路由器一只、苹果6P手机一只、黑色电脑主机一台、被告人胡明的金色苹果6P手机一只、被告人王磊的三星手机一只、被告人于川川的金色苹果6S手机一只,均予以没收;被告人陈耀燃的现金二千元,由扣押单位发还给被告人陈耀燃;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九)涉案赃款人民币五万七千九百十四元五角(暂存在本院),发还给相应被害人(详见清单)。王耀祖上诉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被告人肖志民、庞旺、陈耀燃、王耀祖、胡明、王磊、于川川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同案人苏某、张某4的供述,被害人吴某1、戴某1、张某1、王某1、余某、徐某、张某2、杨某1、乔某、庄某、王某2、杨某2、赵某、柳某、计某、梅某、吴某2、孔某、解某、韩某、刘某、张某3、邢某、查某、周某的陈述、报案材料、交易截图、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证明材料、信用卡对账单、QQ截图,证人庞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秒单侠交易流水、乐刷交易流水,缴款票据,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被害人基本信息以及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肖志民、庞旺、陈耀燃、王耀祖、胡明、王磊、于川川亦供述在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肖志民、庞旺、陈耀燃、王耀祖、胡明、王磊、于川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庞旺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七原审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出,可对七原审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庞旺、胡明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判已对原审被告人王耀祖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诉人王耀祖提出要求改判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庞旺、胡明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王耀祖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耀炯审判员 俞湘静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