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春雨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57号原告:苏春雨,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芬,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住所地:蔚县西街。负责人:王佩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红,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斌,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苏春雨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苏春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春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苏春雨负担。审判员 李 凌 云审判员 李成代理审判员常向东二〇书记员刘丽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