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葛子着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子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60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子着,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子着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12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葛子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葛子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子着提出撤回上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葛子着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子着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1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星审判员 王晓越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曌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