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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加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加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66号罪犯黄加河,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岩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加河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加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501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加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加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