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1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毛成仁与邓茂青、邓耀云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成仁,邓茂青,邓耀云,毛善如,毛善军,毛成军,毛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253号原告:毛成仁,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茂青,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巨(邓茂青父亲),男,1942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邓耀云,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祚江,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毛善如,男,1958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毛善军,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第三人:毛成军,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第三人:毛善平,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原告毛成仁诉被告邓茂青、邓耀云、毛善如、毛善军,第三人毛成军、毛善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毛成仁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成仁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成仁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毛成仁负担。审 判 长 向左斌审 判 员 左红艳人民陪审员 毛方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举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