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向金环、程争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金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4民特5号申请人:向金环。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争明,成都市新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申请人向金环要求宣告程汉臣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冯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浩波、助理审判员黄晶晶组成合议庭,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向金环诉称其与被申请人程汉臣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程汉臣于2011年5月19日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现申请人向金环要求宣告程汉臣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程汉臣,男,192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大冶钢厂二钢退休工人,住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二钢一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向金环与被申请人程汉臣系夫妻关系。其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程争明(现已成人)。2011年5月19日11时许,被申请人程汉臣外出后就再未回家,从此下落不明,事后申请人向金环及其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楚天都市报》刊登寻人启事,但程汉臣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向金环要求宣告程汉臣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程汉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程汉臣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金环提交的程汉臣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程争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向金环家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三张、寻人启事复印件一份、《楚天都市报》复印件一份、2016年8月13日友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程汉臣从2011年5月起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向金环请求法院宣告程汉臣死亡,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人公告,无程汉臣本人或知道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届满后程汉臣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向金环要求宣告程汉臣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程汉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 俊审 判 员 朱浩波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雅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