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豫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豫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帖振川,陈爱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055号原告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黄明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胜利,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豫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马沟村北路西。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帖振川,男,汉族,具体情况不详。第三人陈爱梅,女,汉族,具体情况不详。原告河南尚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豫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帖振川、陈爱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豫兴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帖振川、陈爱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浩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