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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金元与朱灿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元,朱灿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3149号原告:王金元,男,1967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上蔡县。被告:朱灿亚,男,住遂平县。原告王金元与被告朱灿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金元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元负担。审判员  翟艳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