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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老虎与杨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老虎,杨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362号原告郭老虎,男,汉族,1959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汝阳县。被告杨建军,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老虎诉被告杨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老虎撤回对被告杨建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