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丁金山与被告苏贵庭、杜春平、苏双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山,苏贵庭,杜春平,苏双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098号原告丁金山,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7。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贵庭,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杜春平,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双廷,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山与被告苏贵庭、杜春平、苏双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金山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丁金山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30元,减半收取4086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丁金山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苗俊清审 判 员 高永平人民陪审员 段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云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