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执6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海申、陈敬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申,陈敬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642-1号申请执行人:杨海申,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陈敬全,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申与被执行人陈敬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峰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佟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