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黄开春、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开春,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监4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开春,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黄超(系黄开春之子),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特别授权代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三吉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100714XX。法定代表人:陈德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审上诉人黄开春与二审被上诉人远安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鄂05民终120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王四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德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