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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9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乾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乾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9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乾武,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乾武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