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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恢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某、翟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43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57年4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翟某,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翟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未查控到被继承人可供执行的其他遗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恢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湘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