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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温国民与司振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国民,司振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3438号原告:温国民,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司振友,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温国民与被告司振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温国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温国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国民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跃阁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