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姜冬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姜冬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2009号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首地首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世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培琪,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冬雪,女,汉族,1986年6月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姜冬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深圳市首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