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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传之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姜淑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传之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姜淑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传之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邓主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淑玲,女,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头道街,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系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传之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淑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14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阳传之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传之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阳传之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上诉人沈阳传之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元      科审判员 郭             净审判员 范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