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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松涛与宋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涛,宋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2203号原告:李松涛,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宋远方,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原告李松涛与被告宋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李松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松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松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松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