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汪立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立萍,北京兴泰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691号申请执行人汪立萍,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北京兴泰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双裕路35号爱玛裕家居购物广场L0990-i号。法定代表人赵向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向东。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汪立萍与被执行人北京兴泰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向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立萍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6387号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现已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6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