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国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强,曾用名吴国飞,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国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国强多次骑摩托车在益阳市资阳区中心城区寻找无人看管的机动车辆,吴国强先确定机动车油箱内有存油后,采用撬开油箱盖,用塑料软管将油箱内的柴油吸入其携带的空油桶内的方法,多次盗窃机动车内的柴油,后再用摩托车将油桶载回其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某小区内的租房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国强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益阳市资阳区北大门公共厕所往学门口方向的公交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2、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国强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卓某某停放在益阳市人民医院后门附近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3、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国强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益阳市资阳区诚信家园门口的黄色校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4、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国强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益阳市资阳区诚信家园门口的黄色校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5、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国强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益阳市资江一桥桥下的公交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6、2017年4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吴国强二次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派出所对面垃圾站旁的环卫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7、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国强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益阳市资阳区兴业小区门外(信用社斜对面)的公交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不久后的一天,被告人吴国强又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公交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吴国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国强租屋内扣押了作案工具摩托车及所盗柴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卓某某、鲁某某、潘某某、林某某、肖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刘某某、晏某某的证言,移动用户证件资料,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被告人吴国强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国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柴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国强的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赵永清人民陪审员 曾云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