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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辖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号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62541B。法定代表人:陈常可,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湖光小区工业品交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671417640E。法定代表人:陈常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15D。法定代表人:胡刚,总经理。上诉人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城公司)、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城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三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阳城公司、阳城攀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阳城攀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阳城公司承担,而阳城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辖区内,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成都三建司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阳城攀分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住所地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故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阳城公司、阳城攀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