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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103李来安与王井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安,王井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103号原告:李来安,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井军,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负责人:栾立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来安与被告王井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李来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来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来安负担。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代理审判员  翟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微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