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梧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木云崎、林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梧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木云崎,林夏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649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梧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月乐西街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299942744。负责人:张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圣西、吴婷婷,系银行员工。被告:木云崎,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鹿城区。被告:林夏香,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梧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木云崎、林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梧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梧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蒋玲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余 浩?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