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尔古木果与卢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尔古木果,卢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尔古木果,住喜德县。被执行人:卢文龙,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尔古木果与卢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工资24000元,余款在工资账户冻结期满后再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蒙 先审判员 袁 明 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色尔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