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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与姚军、寇路丹、梅德福、乔金凤、蒋玉和、林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姚军,寇路丹,梅德福,乔金凤,蒋玉和,林喜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扈明伟,行长。被告:姚军,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寇路丹(被告姚军妻子),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梅德福,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乔金凤,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蒋玉和,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林喜文,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诉被告姚军、寇路丹、梅德福、乔金凤、蒋玉和、林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退回。审判员  马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