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蒋声礼与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蒋声礼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民终1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世桥,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寿平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声礼,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声礼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被上诉人蒋声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一审相关证据和被上诉人的陈述,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江苏建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本案涉案款项名为工资,实为工程款,而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上诉人的工程合格且完全履行合同。经上诉人核实,被上诉人所承揽的工程墙皮多处脱落,存在质量问题,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在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本案所设款项。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蒋声礼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判决公正,应予维持。蒋声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欠款761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原告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包长辉口头协商由原告负责中国五金机电城项目一期工程的外墙涂料工程。该工程于2014年11月30日完工。经结算,下欠原告60000元工资未给付。原告及其妻子给项目部看工地的工资16140元,共计76140元。后该欠款经过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协商,由被告代为支付,并经原告同意,被告负责人同意,签字确认。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欠款。一审法院认为,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本案原告给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干活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拖欠原告的工资,经原告与被告协议,原告同意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将其拖欠原告的工资76140元的债务转移给被告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由被告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代替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偿还原告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该债务转移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蒋声礼76140元。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被告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被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两份: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以及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函件一份,均证明江苏建兴与陕西亿联已经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协议明确所欠工人工资等款项由陕西亿联从工程尾款中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陕西亿联也明确表示其公司就江苏建兴集团发函所述事项与实际施工人解决处理。上诉人对该证据质证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该两份证据与一审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所欠被上诉人蒋声礼的款项应由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对该两份证据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将拖欠被上诉人蒋声礼的债务以书面形式转移给上诉人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并经上诉人方签字同意,因此该债务的转移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转移。上诉人上诉提出的,本案涉案款项名为工资,实为工程款,而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上诉人的工程合格且完全履行合同。被上诉人所承揽的工程墙皮多处脱落,存在质量问题,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在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本案所设款项,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理由,经查,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承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以此抗辩无法律依据,故对上诉人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上诉人陕西亿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丽丽审判员 张 雯审判员 路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