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穆春霞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云,穆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字第1044号申请人郭华云,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郭荣华(系申请人郭华云之妻),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穆春霞,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人郭华云依据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穆春霞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义务,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彦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