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金林与倪健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林,倪健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朱金林,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倪健卫,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林与被执行人倪健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倪健卫外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林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