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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王金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30民初1635号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朋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金锁,男,32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我公司货款6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金锁从我公司购买海尔空调,欠我公司货款6300元,并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海尔空调款陆仟叁佰元整(6300元),王金锁,2016、11、2”。经我公司人员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提起诉讼。原告针对自己主张提供的证据有:2016年11月2日,被告王金锁出具的欠条一份(原件),拟证实被告王金锁欠原告公司空调款6300元。被告王金锁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金锁2016年11月2日从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海尔空调一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海尔空调款陆仟叁佰元整(6300元),王金锁,最迟于2016年底全部还清,2016.11.2”。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空调款,被告借故推拖,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金锁从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海尔空调一台,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货款63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足以证明双方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其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空调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金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空调款63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金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保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