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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王尧平于侯丽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尧平,侯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王尧平,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侯丽娟,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由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7316元,未执行标的1273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