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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鑫与孙培平、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鑫,孙培平,李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941号原告:付鑫,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锦江公馆****室。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95********。被告:孙培平,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阳路********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59********。被告:李秋林,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长青小区**号4门***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51964********。原告付鑫与被告孙培平、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