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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士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士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2号被执行人潘士同,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潘士同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士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有未缴纳罚金2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训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