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赵志军与李自军、杨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军,李自军,杨靖,黎剑红,黄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民初2520号原告:赵志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咏梅(系赵志军之妻),女,汉族。被告:李自军,男。被告:杨靖,女。被告:黎剑红,男。被告:黄塞琴,女。原告赵志军与被告李自军、杨靖、黎剑红、黄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志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00元,由赵志军负担。审判员郭晓东人民陪审员张延萍人民陪审员赵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胜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