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庆与杨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杨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2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韩庆被申请人:杨永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庆与被执行人杨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景芳审判员 孙占生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冮 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