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波、耿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耿婷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07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罗远鸿,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开明路**号*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2********。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杰,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波,男,1987年2月12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耿婷婷,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罗远鸿与被申请人王波、耿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查明:罗远鸿于2017��8月17日提交本院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本院查封、冻结王波、耿婷婷价值110万元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鄂0106民初7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波、耿婷婷价值11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执行(2017)鄂0106执保5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武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查封耿婷婷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R3栋26层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4542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罗远鸿与王波、耿婷婷达成和解协议,罗远鸿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罗远鸿撤回保全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均应依法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波、耿婷婷价值11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即解除对被申请人耿婷婷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R3栋26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45425号)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罗远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继萍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周小妮二〇一七���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易华婷书记员王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