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青羊区估汶轩书店,廖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庄43号院东4幢。法定代表人李慧琴,董事长。被执行人青羊区估汶轩书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廖海兰,经营者。被执行人廖海兰,女,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青羊区估汶轩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青羊区估汶轩书店向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六万零四百三十五元三角并支付违约金。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申请执行,要求青羊区估汶轩书店向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六万零四百三十五元三角并支付违约金,本院已经立案执行。2017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个体工商户青羊区估汶轩书店的个体经营者廖海兰追加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依法将廖海兰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青羊区估汶轩书店已不再经营,被执行人廖海兰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羊区估汶轩书店、廖海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廖海兰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青羊区估汶轩书店、廖海兰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光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