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玉彬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彬,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1行初88号原告:刘玉彬。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3735454-0。法定代表人:贾志光,职务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彬诉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诉讼一案中,因原告刘玉彬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梓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