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泗洪永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洪永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907号原告:泗洪永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5幢。法定代表人:陈永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亮,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萍萍,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水口乡水口村罗家屋自然村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洪永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洪永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萍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洪永诚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萍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963.5元,由原告泗洪永诚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