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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6188、16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冯金明与邱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明,邱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6188、16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金明,男,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码440306198610221015。被执行人邱灿辉,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冯金明与被执行人邱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受理费人民币165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执行到款项,已依职权向网络查控系统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满棠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杨丽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