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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曲正元与曲少彬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正元,曲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曲正元。被执行人:曲少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正元与被执行人曲少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正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15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戴维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雨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