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群珍、曹显兵、钱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珍,曹显兵,钱小英,谢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56号申请执行人:杨群珍,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曹显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钱小英,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谢增兴,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24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群珍与曹显兵、钱小英、谢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3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被执行人谢增兴于2017年9月6日已给付65000元(其中本金、利息各占50%)后,申请人放弃向谢增兴主张本案尚未实现的下余债权。经查,被执行人曹显兵、钱小英没有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也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杨群珍与曹显兵、钱小英、谢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显兵、钱小英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700元及利息(以20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按月息二分计息)、未结清利息18572元。申请执行人杨群珍如发现被执行人曹显兵、钱小英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曹显兵、钱小英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龙审判员 张芳野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