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戴中锋与莫新锋、山东蓝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中锋,莫新锋,山东蓝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042号原告:戴中锋,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莫新锋,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山东蓝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大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DPUMK6A。负责人:王相海,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中锋与被告莫新峰、山东蓝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中锋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中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中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中锋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