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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邵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439号被执行人:邵胜,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徐州市泉州区。被执行人邵胜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82刑初16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邵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被执行人邵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邵胜名下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邵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邵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邵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161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家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