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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瑞民与葛士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民,葛士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037号原告:李瑞民,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刘耀勇,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士军(又名葛士平),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李瑞民诉被告葛士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瑞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瑞民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