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瑞民与葛士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民,葛士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037号原告:李瑞民,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刘耀勇,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士军(又名葛士平),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李瑞民诉被告葛士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瑞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瑞民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