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志达盗窃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6刑申6号黄志达:你因犯盗窃罪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3刑初22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6)闽刑终359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你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不构成盗窃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经查,你入户窃取洪某1家财物的犯罪事实,有你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从案发现场提取你的指纹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及鉴定意见(有关专家亦出庭对鉴定意见做了说明)、被害人洪某1、洪某2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正确。你提出的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程序违法、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收集证据、你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违心作出有罪供述、本案判处你犯盗窃罪证据上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等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能成立。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