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罗丽卿与朱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卿,朱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民初4047号原告:罗丽卿,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经常居住地莆田市运输公司集资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棋,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朱建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告罗丽卿与被告朱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丽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丽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建新偿还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朱建新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6月19日,罗丽卿在其姐夫陈天棋的介绍下出借现金13万元给朱建新,并由朱建新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后朱建新仅支付2个月利息,对本金和剩余利息未能偿还。经催讨,朱建新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提起诉讼。朱建新未做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9日,朱建新向罗丽卿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向罗丽卿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元整(小写为¥130000元整)。月利息按2%计算。特立此据借款人:朱建新日期:2014.6.19”。后朱建新仅支付2个月利息,对本金和剩余利息未能偿还。罗丽卿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罗丽卿曾将陈美娟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陈美娟和朱建新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后罗丽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美娟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朱建新拖欠罗丽卿借款13万元且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有其出具的现仍由罗丽卿持有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罗丽卿要求朱建新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其同时要求朱建新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缺乏依据,因朱建新已偿还2个月利息,故本院依法调整为朱建新应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朱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朱建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罗丽卿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罗丽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为2327元,由罗丽卿负担16元,由朱建新负担2311元。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倩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进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11661803?deid=13699787”t”_blank?)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